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工作动态

每日一悟⑬ | 政策微解读

时间: 2023-11-22

山东省创新券使用与兑付

第一条 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供给方依托省科学仪器共用网对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可以根据人力成本等收取服务费,并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供给方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所得收入用于弥补上述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后仍有盈余的,可按单位横向课题经费进行管理,或参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相关分配政策,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

第二条 供给方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创新券使用服务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服务工作,并在省科学仪器共用网公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保证服务质量;在服务过程中,保护使用方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登录省科学仪器共用网并注册成为会员,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四条 使用方通过省科学仪器共用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供给方协商在线下完成服务后,在线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第五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创新券每月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经过使用方线上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出兑付意见、省科技厅确认兑付结果等程序后,原则上每月月底前将上个月申请的创新券兑付资金拨付到使用方。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局每月将审核后的创新券相关材料汇总,加盖公章后寄(送)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拨付补助资金,依申请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


主办: 枣庄市智能制造产业促进中心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390号 电话:3139966

鲁公网安备:37040002000037号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202300935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