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省级综合类孵化器认定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至少1年报送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5000m2。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至少4年以上有效租期);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孵化资金≥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10%,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20%;
6.在孵企业≥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2家;
7.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
第二条 省级专业类孵化器应满足第六条中的1-5项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2.在孵企业≥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1家;
3.累计毕业企业达到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