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枣庄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枣庄市智能制造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智能制造产业促进中心)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市智能制造产业促进中心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重大问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智能制造产业促进中心认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能制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研究、汇总国家和省智能制造发展政策,参与拟定枣庄市智能制造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辅助组织实施;研究、汇总枣庄市智能制造发展有关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拟定枣庄市智能制造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辅助组织开展国家、省、市智能制造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工作。
(三)配合引进智能制造企业,辅助组织开展智能制造招商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洽谈、推进、服务、认定、评价等工作;辅助组织开展智能制造人才培养、引进,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为企业智能化改造提供服务,辅助组织实施智能制造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和智能制造科技示范点创建等工作;辅助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智能制造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智能制造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等工作。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智能制造产业促进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等工作;承担中心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中心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考录、选拔任用、奖惩、调配、培训、考核、档案、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中心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产业研究综合促进科。承担研究、汇总国家和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发展政策,参与拟定枣庄市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辅助组织实施;研究、汇总枣庄市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发展有关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促进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拟定枣庄市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发展战略和规划;辅助组织开展国家、省、市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工作;承担高端装备产业项目的招商、认定、考核、评价等工作;承担督查、信息、宣传、综合文字材料、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合作交流科。辅助组织开展智能制造招商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洽谈、推进、服务、认定、评价等工作,配合引进智能制造企业;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科研院所、商会协会等战略合作;组织开展智能制造技术交流与合作、产学研用对接等活动;辅助组织开展智能制造人才培养、引进,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智能制造促进科。为企业智能化改造提供服务,辅助组织实施智能制造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和智能制造科技示范点创建等工作;辅助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智能制造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智能制造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等工作;辅助组织培育和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车间)、标杆企业、产业园区(基地)和申报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辅助组织开展新型基础设施能力建设、促进企业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等工作。
基层党组织。承担市智能制造产业促进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六条 市智能制造产业促进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6名。设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2名(副处级);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正科级5名(含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3名。
第七条 市智能制造产业促进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枣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枣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24日起施行。